陶某春等非法集资洗钱案 发布日期:2023-0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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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介  绍

    2017年九江市濂溪区人民法院以洗钱罪分别判处陶某春罚金人民币2万元,涂某印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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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本案情

    2015年11月24日,江西省某食品工业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相关银行账户被新余市公安局冻结。该公司实际控制人高某明找到公司仓库主管陶某春、包装车间采购员涂某印两人,让其提供个人银行账户给公司使用,陶某春和涂某印明知公司账号因涉案被冻结,仍将个人银行卡提供给高某明用于接收该公司九江分公司非法吸收的资金。2015年11月26日至2015年12月12日间,该食品公司通过陶某春个人账户接收非法吸收资金26万元,2015年12月19日至2016年2月18日,通过涂某印个人账户接收非法吸收资金761350元。2017年九江市濂溪区人民法院以洗钱罪分别对陶某春、涂某印做出上述判决。本案的特点是:

    ①利用个人资金账户进行资金隐匿流转。该食品公司的资金来源系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公司账户被公安局冻结后,公司实际控制人通过借用员工个人银行账户继续接收分公司非法所得,进行非法资金流转。

    ②明知非法所得仍然提供个人账户。该食品公司员工陶某春、涂某印,明知公司账户已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被冻结,仍然在实际控制人高某明要求下,开立个人银行账户,借用给其进行非法资金走账、协助其进行资金转移,符合构成洗钱罪的特征。

    ③公司资金通过个人账户流转,资金量较大。该食品公司控制人将非法吸收的资金,从九江分公司转入出纳个人账户,由出纳个人账户转至总公司的进账卡(私人账号),总公司账号被冻结后,借用陶某春、涂某印个人账户,交易的金额较大,分别为26万元和76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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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评析

    本案的显著特征为: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资金账户被冻结,公司控制人借用员工个人账户进行非法资金走账。随着反洗钱法律法规的逐步完善,银行对公司账户的资金流转监控力度加大,部分犯罪分子通过借用同事、朋友、亲戚的个人账户进行非法资金转移,而民众如果反洗钱意识不强,碍于情面和隶属关系以个人账户为他人洗钱提供帮助,成为犯罪分子的帮凶,势必受到法律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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